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离婚后 别在孩子面前说对方坏话

  “阿姨,我不想见爸爸……”近日,房山法院执行一起探望权纠纷案时,9岁的小朱说了这样一句话。深入了解案情后,房山法院签发全市首份执行领域家庭教育指导令,匡正小朱父母的不当教育方式。

  朱先生和韩女士离婚后,女儿小朱由妈妈韩女士抚养。判决生效后,朱先生向房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,要求依法探望女儿。

  执行过程中,小朱的父母配合度很高,很快就确定了探望时间。不过,在探望当天,小朱却不愿意见自己的父亲。

  经过与小朱及其父母的沟通,法官了解到,朱先生曾在探望过程中将女儿带走并藏匿,导致韩女士对朱先生信任显著降低。他还多次在女儿面前说脏话,甚至出现威胁话语。韩女士长期在女儿面前负面评价朱先生,灌输不当观念,使小朱产生严重的抵触心理及心理压力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》的明确规定,未成年人的父母分居或者离异的,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,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,除法律另有规定外,不得阻碍另一方实施家庭教育。

  为此,房山法院执行局向朱先生和韩女士签发了家庭教育指导令,匡正两人的家庭教育方式,责令关注小朱的心理状态和情感需求,切实履行监护责任,共同为小朱营造健康的成长环境。

  小朱的父母均对自己日常的教育模式进行了深刻反思,表示愿意积极履行家庭教育责任,积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。(记者张宇 通讯员孟薇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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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来源:北京晚报 作者: 责任编辑:微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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